《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试行)》第九期
《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试行)》第九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推动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12月10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试行)》(以下简称《准则 60条》。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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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依规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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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三定”“三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严格执行医院内部接待医药代表制度流程,严禁私自会见医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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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在招标、采购、使用等方面提供帮助或以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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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医药领域学术会议的指导意见,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不得影响正常业务工作,严禁利用学术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向举办方、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应该支付的费用;严禁接受相关企业直接给予的讲课费;严禁学术会议期间接受宴请、旅游、健身等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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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参加学术会议及学术讲课取酬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业身份进行与学术无关的活动,交通、食宿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学术活动或借由与企业合作开展学术活动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严禁以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或实行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严禁在学术活动中为医药产品进行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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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科研合作有关规定。未经医疗机构批准立项、未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的项目不得实施;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合作内容,或以科研合作名义谋取资源和不正当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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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包括但不限于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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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59
严禁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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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活动、信息化建设、设备维修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